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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投资者维权“减负” 中证协修订发布调解规则

2025月05月15日 55891浏览

  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背景下,证券行业纠纷的妥善解决对于维护市场稳定、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。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,落实新“国九条”及“1+N”系列政策文件要求,中国证券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证协”)组织投资者服务与保护专业委员会,结合投资者保护实际需求修订证券纠纷调解规则,在广泛征求会员单位、监管部门、中小投资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,于5月15日修订发布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纠纷调解规则》),旨在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,畅通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,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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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片来源于网络,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

  今年3月28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、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《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联合意见》),对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,为此次规则修订提供了重要指引。本次修订后的《证券纠纷调解规则》内容衔接《联合意见》的要求,形成了涵盖调解工作机制与原则、当事人权利与义务、组织架构、调解申请与受理、调解程序与资料管理等方面内容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,标志着证券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迈向“提质增效2.0”阶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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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从具体内容来看,《证券纠纷调解规则》涵盖调解工作的全流程,在多个关键环节进行了优化和创新。在规范调解工作方面,明确调解在党的领导下开展,秉持公平公正、中立及可调尽调原则,建立失信惩戒机制,进一步提升行业调解公信力。在健全调解机制上,提升“三位一体”纠纷多元化解效能,完善受理、调解程序、监督等多方面制度,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,保障调解有序进行。在完善调解流程上,根据纠纷复杂程度设置简易和普通调解程序,丰富调解途径并明确调解时限。同时,中证协深化与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的合作,明确调解协议效力确认途径,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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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值得关注的是,本次修订后的《证券纠纷调解规则》引入小额速调机制,明确示范判决与调解衔接机制,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。具体而言,行业机构可基于自愿原则,事先与中证协签订协议,承诺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接受协会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,便于小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,有效节约司法资源。

  此外,《证券纠纷调解规则》还健全调解各项制度,确保调解工作有序开展,推动调解工作朝着规范化、法治化方向发展,进而提升调解服务效能。据悉,中证协为将强制调解制度落实落细,保障这一法定制度的顺畅运行,在调解规则中明确强制调解的适用情形,把正在通过其他纠纷解决程序化解的纠纷、已有生效调解协议或裁判文书的纠纷,以及已有生效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纠纷,排除在强制调解范围之外;同时,明确违反强制调解规定的惩戒措施,切实保障投资者通过调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总体而言,此次修订发布《证券纠纷调解规则》是推动证券行业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,中证协将持续优化调解服务,加强各方协作,让调解成为投资者解决纠纷的有力途径,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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